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187號債權人財團法人高雄市愛心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古煥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清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權人機構名稱是否有誤?(依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機構名稱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愛心老人養護中心)
二、請釋明貴機構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依設立許可證書所載負責人為溫和琴非古煥輝)。
三、請提出於具狀人處蓋貴機構及正確法定代理人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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