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480號上訴人 張鳴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豊璿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09年訴字第84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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