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94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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