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3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連瑤姿 上列聲請人與宥瑋實業有限公司方士瑋陳寶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附表一各項「本金」及其「利息起算日」、利率之計算依據。(如債權計算書、或內部欠款紀錄等書面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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