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上核印欄內偽造之梅花印代號印文壹枚,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進茂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而扣案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枚,因屬刑法219條之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應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219條、第
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進茂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910號判決無罪,復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上訴字第43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上核印欄內偽造之梅花印代號印文1枚,係偽造之印文,有嘉義縣警察局96年11月13日嘉縣警外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上開文件上偽造之指印,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