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3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3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宋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8%或16%,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