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901號債權人 艾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VALENZUELAGLADYSBELTRAN( 娃仁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且正確之債務承認書(ACKNOWLEDGEMENTOF
DEBIT)中譯文(須載明翻譯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同時載明係依原文內容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註:債權人提出之中譯文內容不完整)。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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