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32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具狀釋明債務人取得不當得利之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以供本院審核。
四、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時,請依照司法狀紙規則或同規格及格式書寫,本件聲請狀未依規定製作,請具狀補正,並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三件。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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