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躍云 (原名 陳怡君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