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國棟
陳文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被告裕堂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翊展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史佳穎
洪信田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陳秉宏 律師 黃雅慧 律師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