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本源
梁景昇
李朝清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被告 林麗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張瀞文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益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