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4號原告 何志銘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被告京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珍 訴訟代理人 游象建 台北市○○區○○路○○○巷○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