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45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宏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宣示判決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7年11月9日。
理由
一、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均應更正為107年11月9日,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