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彥章被告姜昭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892號),本院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姜昭元於民國110年7月5日下午5時20分許,騎乘000-000號普通重機車,沿臺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德行東路15號前,見前方告訴人 林敏華 騎乘之000-000號普通重機車在該處停等,欲迴轉至對向車道時,為超越前方之不詳車輛,竟先跨駛至逆向車道後再切回原車道,以致疏於注意告訴人動向,而於告訴人迴車時未及反應而發生擦撞,使告訴人受有頸椎第34節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根病變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行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揭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本件過失傷害犯行,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業於111年11月15日因故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