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朝敏 果菜批發行法定代理人 黃宇駿 代理人 賴又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思穎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麗鐘 土地銀行南新莊分行112年8月10日143,900元SCAA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