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南洋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澄立 訴訟代理人 許月霞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高雪琴┌──────────────────────────────────────────────────────────────┐│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勝新水泥製品行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南洋人力仲介股份有│103年1月20日│26,214元│DF0000000││││公司李長庚│東分行│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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