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中央報關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淑華 訴訟代理人 洪堯賢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8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中央報關行│臺灣銀行基隆分行│空白│107年10月19日│8,850元│AK0000000│支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