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018號債權人 王美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要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要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林要余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債務人簽章之借據、本票等)。
三、按消費借貸契約係要物契約,故請提出本件借款金額新台幣6萬元由債務人簽章收訖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五、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