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98年度訴字第438號),聲請人即被告本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號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210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第二次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99年3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聲請人即被告本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雖仍屬重大,惟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本院審酌被告犯案情節等情,認若以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金具保,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號,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黃怡瑜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