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12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林弘揚 債務人 林鼎富 債務人 林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零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