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乙○○
丙○○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津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