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許惠萱 被告 黃俊龍 上列被告黃俊龍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1號),經原告許惠萱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謝昀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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