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一、台林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533號上訴人林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霖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宗賢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陳淑芬 律師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李貞儀 律師 魏芳瑜 律師上訴人 盧正堯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白友桂 律師被上訴人 李雯君
盧聖玫
鄧燕玉 吳盛淼 郭淑芬 邱淑娟 李惠能 李惠英 柯菊英 許錫煌 李進澎
徐碧梅 黃信彰 王三財 陳淑芬 何斯慕
黃進添 陳瑞雲 鄭慶冬 莊麗香 劉亞明 尤怡文 劉佩儀 蔡君君 劉環 李金塗
張所欽 蔡品涵 (原名 蔡淑琴
林承嘉 孫瀅 黃馥琪 曾永成 陳作梅 鄭永忠 王彩鳳 張麗英 董王芬 (兼董 王重之 承受訴訟人)
陳玉枝董王重 之承受訴訟人)
盧金德 景猶相 周志全 黃百毅
黃愷愔 曾玲玲 郭美惠 楊龍和 曾國欽 方興華
許芸禎 (原名 許碧真
陳怡安 楊馨蘭 蔡國煇 陳瑞燕 阮能慧 石繼錕 周素娟 黃文君 胡俊蓉 鍾惟璋 吳曉君 王接 郭耀聯 黃建霖
戴宗仁 林麗涓 賴秀美
楊玉圓 徐惠珠
蘇德義 莊明財 郭淑菁
莊明金
林仁豪
蔡耀銘 李淑芬
蔡昀樵 (原名 蔡敏雄
毛強紅
謝博恭 王佳華 朱允承 (原名 朱子畏
曹憶雯 洪舜連 張瑞娟
呂紹帥 傅鳳琴
吳芷嫻 (原名 吳夙平
呂愛珠
謝定谷 陳炳雲 李仲正 熊梅鳳
張廉 彭瑞華 蘇宥鴒 (原名 蘇碧月
陳銘智 陳永崇 陳原原 郭淑芬 葉桂美 林念慈 李秀花 梁慧芬 龔佩芬 李瑞森 楊素描 張鳳琴 林順興 楊鳳玉
蔡如茂 籃桂芬 盧梅玲 高東明 劉大玲 張瀞文
葉覺洲
連儀君 鄒文明 謝淑萍 馬國裕
張康菁 仲崇文
黃薰平 (原名 黃淑貞
黃靖惠 李燿宗 王興台 余金杰 李倖慧 林長興 李建興 樊麗珠 游麗華 袁仕杰
王純絨 連錫勇 張龍華 李逸民 李林彩香 徐德貴 杜惠淳 (原名 杜惠娟
李梓潔 (原名 李淑慧
張李海霞 范黃秀妍 (原名 范黃碧玉
張李素美 羅淑玲 張恆晟 鄭淑齡 楊美琴 李琼玲 李錦煌 蔡淑卿 黎明媚 陳雪玉 陳鳳珠 許燕玲 黃惠完 潘廣益 袁相杰 黃承豪 (原名 黃文忠
朱見雄 張文信 詹健宏 蔡玉華
彭政龍 彭文豪 張勝震 華鴻基 華鴻霖 蘇虹眉 莊寶英 陳筱鳳 黃志聰 黃炳坤 鄭志宏 徐台陸 賴淑貞 鄭少雰 華鴻森 曾進賢 王秀峰 陳泰儒 莊淑棻 廖維焜 張光瓊 潘美雲 陳若玲 陳鳳慈 曾世明 黃紀筌 (原名 黃志剛
陳燕亭 汪蕙萍 陳冠宇陳光榮 之承受訴訟人)
林珮娟 (陳光榮之承受訴訟人)
呂秀璟 張麗英 郭麗玉 張文光 劉太平 賴允年 方修忠 劉宗武 張玉芳 楊志勇 林秀琴 林惠瑟 黃則煌 劉珈嘉 (原名 劉純如
薛振添 胡琇媛 (原名 胡玉梅
張讚雄 郭建平 胡毅麟 李珍妮 李中正 傅慧智 黃湘雯陳春梅 之承受訴訟人)
黃詩涵 (陳春梅之承受訴訟人)
林琪鋒 金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林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玉枝、董王芬為被上訴人 董王重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董王重於民國110年0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玉枝、董王芬,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在卷可憑。上訴人林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霖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宗賢聲明由陳玉枝、董王芬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景芬法官蔡和憲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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