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廖建帆 被告 魏名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鑕靂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玫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