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96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即王畧之繼承人)、乙○○(即王畧之繼承人)、甲○○(即王畧之繼承人)、壬○○(即王畧之繼承人)、己○○(原名: 王不碟 ,即王畧之繼承人)、辛○○(即王畧之繼承人)、戊○○(即王畧之繼承人)、癸○○○(即王畧之繼承人)、庚○○(即王畧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
二、釋明利息及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