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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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宋石源 被告丁○○
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96年度交易字4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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