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5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相 對人即債務人 張佳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