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5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潘 周鳳蓮 (原名周鳳蓮)
吳鳳嬌
一、債務人 潘周鳳蓮 (原名周鳳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潘周鳳蓮(原名周鳳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鳳嬌清償之。
二、債務人潘周鳳蓮(原名周鳳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參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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