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貫鋐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77、3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黎貫鋐知悉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及交易之重要工具,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在金融機構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限制,一般人無故收集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易成為掩飾、隱匿遮斷該犯罪所得流動軌跡之工具,竟因缺款花用,而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由另案被告 劉義農 (已死亡,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9月中旬某日,在苗栗縣○○鎮○○○○○○○街00巷0號,以新臺幣(下同)1至2萬元,向被告收購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再由另案被告 劉嘉閔 (所涉罪嫌,業經本院審理中)與綽號「 牛哥 」、 姚伯正 (所涉罪嫌,業經本院審理中)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依據電信犯罪分工模式,經由通訊軟體、各大交友軟體或虛擬貨幣平台刊登不實引誘被害人聯繫之訊息,由集團內:㈠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9日,用網路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 黃鏸萱 詐稱可向劉嘉閔之「L幣商」投資交易賺錢,使黃鏸萱誤信為真,依照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匯款;㈡暱稱「 鄧志遠 導師」於110年9月20日,用網路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 唐春艷 誘導透過幣安虛擬貨幣交易所註冊,詐稱可向「Hua幣商」、劉嘉閔之「L幣商」投資交易賺錢,使唐春艷誤信為真,依照劉嘉閔指示,於110年10月13日下午2時37分許,匯款500,000元至上述被告之人頭帳戶。
上開犯罪所得隨即由劉義農、姚伯正層轉至另案偵辦之其他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並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並藉此阻斷檢警查緝,避免人頭帳戶經通報警示帳戶,確保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文。再按「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至18頁),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538、539、540號起訴書內容所示(見本院卷第59至63頁),可見被告提供其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予詐騙犯罪者使用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538、539、540號提起公訴,並於111年6月10日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65號,下稱前案),較諸本案繫屬時點即111年7月8日為早(見本院卷第5頁收文戳章)。而檢察官於前案起訴書中,縱僅就被告提供前揭帳戶,因而侵害另案被害人 王嘉祺 、 黃瑜 、 劉鳳美 、 朱志凱 之財產法益部分提起公訴,但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效力自仍及於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部分,即被告以提供前揭帳戶之同一行為,因而侵害本案告訴人黃鏸萱、唐春艷之財產法益部分,是此部分於前案應已生法律上之繫屬效力。從而,本案檢察官係就同一案件,先後起訴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而生先後繫屬之效力,則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本院既屬繫屬在後之法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附表:告訴人黃鏸萱匯款一覽表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1110年10月9日夜間8時29分許30,000元黎貫鋐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2110年10月11日凌晨0時2分許230,000元黎貫鋐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3110年10月12日夜間11時47分許50,000元黎貫鋐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