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昆煌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1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陳**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陳昆煌、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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