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90號原告 陳健佑 被告 方文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又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100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所分配之金額新臺幣(下同)33
9萬6,022元應減少為226萬6,292元,並將差額112萬9,730元【計算式:339萬6,022元-226萬6,292元=112萬9,730元】重新分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2萬9,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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