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105號聲請人即本案相對人 孫培峯 相對人即本案聲請人 黃姿心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105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請依法移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云云。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查本件相對人即本案聲請人黃姿心請求代墊扶養費等事件,屬首揭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之扶養非訟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而本件受扶養權利人 孫紫菡 戶籍在新北市○○區○○街○○號3樓,現與親權人黃姿心居住在新北市○○區○○街○○○巷○○號,此有民事聲請狀上所載之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本院管轄,聲請人請求本院移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主張不符合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