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1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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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5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137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俊嘉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準用之,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11年6月19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從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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