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楊君萍 被告 丘宇筠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2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陳怡君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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