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紹哲 即立全人力派遣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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