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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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自由海洋雪茄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坤炳 原告 楊書銘 上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念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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