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連建富 被告漢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政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1,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