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09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債務人 毛沐蕓 法定代理人 毛志榮 兼法定代理 凃詩宣 人
一、債務人凃詩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凃詩宣、毛沐蕓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凃詩宣、毛沐蕓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