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99號聲請人僾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竣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僾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郵寄掛號支票給廠商,廠商遺失,與貴公司所陳,支票尚未給受款人就遺失不符,請確認。
二、倘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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