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鄭妅絜 即 鄭雅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