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0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佩萱 債務人高汪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