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314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美妏選任辯護人賴以祥律師被告劉美伶輔佐人 葉麒嚴 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5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440、8441、8695、89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美妏、劉美伶及 蔡德薰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犯幫助犯恐嚇取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六十萬元)等3人與共同被告 朱建仲 、黃 偉順廖偉成蕭儀雯 等4人(以上4人均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7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朱建仲、 黃偉順 、蕭儀雯均犯幫助恐嚇取財罪、廖偉成犯詐欺及恐嚇取財等罪有罪確定),以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順哥 」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98年4月起,組成犯罪集團,由被告劉美妏介紹朱建仲給蔡德薰,復由蔡德薰指使朱建仲、劉美伶等2人提供帳戶,再由「順哥」在中國大陸地區,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手法,詐欺或恐嚇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詹東華 等52人,使被害人詹東華等52人因陷於錯誤或陷於恐懼,而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及匯款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存款到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或將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給廖偉成;「順哥」另僱用廖偉成,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由「順哥」指揮廖偉成在雲林縣地區,收集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並操作自動櫃員機將該人頭帳戶內之贓款領出。滯留在中國大陸地區之「順哥」、蔡德薰等2人,為搬運贓款到中國大陸,經蔡德薰、劉美妏等2人之指揮,由劉美伶提供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朱建仲提供不知情之 李金枝 (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及 朱怡羽 之金融機構帳戶,另由「順哥」指揮廖偉成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臨櫃匯款或操作自動櫃員機將贓款存入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由劉美伶自金融機構將上開贓款以新臺幣之現金領款後,交給不知情地下匯兌業者,再由地下匯兌業者在中國大陸,交付等值之人民幣給蔡德薰,或由朱建仲、蕭儀雯等2人(蕭儀雯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將贓款領出),在臺灣地區,利用地下匯兌業者 邱心怡劉美華李雅君 (以上3人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98號刑事判決,判處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業務罪有罪確定)、 林栢君 (另不起訴之處分)、 張博智 (另案偵辦)等5人,將新臺幣現金換成等值之人民幣,並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利用兩岸直航之飛機航班,自臺灣地區攜帶上開人民幣現金,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將人民幣現金交給蔡德薰,或由黃偉順從自己的帳戶領出後,朋分花用。經被害人詹東華等52人報警後,由警方循線偵辦,並於98年7月28日,在雲林縣○○鄉○○路○號之便利超商內,當場逮捕廖偉成並扣得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SIM卡等物因而查獲。因認被告劉美伶、劉美妏就附表一所示,各係分別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並與「順哥」、朱建仲、廖偉成(起訴書於「所犯法條」欄內誤載為「 黃偉成 」,惟已據公訴檢察官於原審以言詞更正)、黃偉順(起訴書於「所犯法條」欄內誤載為「 廖偉順 」,惟已據公訴檢察官於原審以言詞更正)及蕭儀雯等人間,有共同正犯之關係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此為我國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又公訴案件犯罪證據之蒐集,及提起公訴後,對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均屬公訴人之職責。原則上法院僅於當事人之主張及舉證範圍內進行調查證據,其經法定程序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已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時,始得為犯罪事實之認定。若所得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者,在該合理懷疑尚未剔除前,自不能為有罪之認定。法院不得以偵查機關就某種犯罪之調查不易,即放棄上開原則之堅持,以致違背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原則,其理甚明,最高法院有94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意旨可循。
三、公訴人認被告劉美伶、劉美妏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等罪嫌,無非以:證人即共同被告朱建仲、黃偉順、廖偉成、蕭儀雯、證人邱心怡、劉美華、李雅君、 劉傳隆 、被告劉美伶、劉美妏之供述、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供述、相關帳戶之開戶、交易 明細 暨匯款、取款資料,及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蕭儀雯臨櫃提款之照片、朱建仲、蕭儀雯之入出境紀錄,以及扣案物等,為其主要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劉美妏對於代蔡德薰向地下匯兌業者邱心怡查詢匯率再通知蔡德薰,或與地下匯兌業者邱心怡聯繫匯款至大陸蔡德薰帳戶之事,及代蔡德薰向劉美伶詢問可否可提供帳戶予蔡德薰使用等情坦承不諱;被告劉美伶對於有受蔡德薰之請託,而提供帳戶及協助蔡德薰轉帳等情,亦坦承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被告劉美妏辯稱:伊只是幫蔡德薰為上開行為而已,伊認知蔡德薰只是作匯水(兌)的而已,其他的伊都不知道等語;被告劉美伶辯稱:伊因其姐劉美妏之關係,才將帳戶借給蔡德薰並幫他轉帳,並不知道蔡德薰有無從事詐欺、恐嚇之事,如果知道蔡德薰是做詐欺、恐嚇的事情,就不會把自己的帳戶借給蔡德薰等語。
五、本案被告劉美妏、劉美伶固坦承上開事實,惟均否認有檢察官所指之本案犯行。是本案之爭點,乃在於被告劉美伶、劉美妏與同案被告蔡德薰、「順哥」、朱建仲、廖偉成、黃偉順及蕭儀雯等人間,有無共同之犯罪決意(即犯意聯絡)及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恐嚇取財、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經查:
(一)、證人朱建仲於警詢時證稱:伊是於97年10月間認識一位在
台北市○○路「芳華旅行社」的職員劉美妏後,經由劉美妏介紹而認識綽號「黑人」之男子蔡德薰,當時只知道蔡德薰是做廚師的,伊不知道劉美妏與蔡德薰之關係為何,劉美妏曾經向伊擔保說蔡德薰是要去大陸做生意的,蔡德薰有需要幫忙的話,劉美妏叫伊幫忙他,伊大約自98年4月間起開始幫蔡德薰兌換人民幣,由伊及伊女友蕭儀雯提領匯進伊母親李金枝等帳戶內之款項,換成人民幣後,再與伊女友前往大陸廈門將人民幣匯款或交付給蔡德薰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8695號卷(二)第42頁、98年度偵字第8994號卷第97頁背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與蔡德薰是因劉美妏的關係而認識的,劉美妏知道伊有從事地下匯兌工作,有對蔡德薰說如果有需要可以找伊,後來蔡德薰自行找伊洽談,說他那邊有很多人要兌換人民幣,他要直接把錢匯到伊之帳戶,伊始提供帳戶給蔡德薰匯款,而當有款項匯入後,伊就用在大陸之帳戶,把人民幣轉給蔡德薰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1背面至第43頁)。依證人朱建仲上開證述,被告劉美妏介紹朱建仲認識的時間係在97年10月間而非98年間(蔡德薰係於98年1月13日出境到中國大陸至100年4月8日始入境台灣,此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83頁),其介紹兩人認識之時間,距本件公訴人所指起訴犯罪時間為自98年4月20日起,兩者達6個月之久,實難認被告劉美妏於斯時介紹朱建仲給蔡德薰認識,與本件犯罪有何關連性,況且證人朱建仲之證述亦僅能證明證人朱建仲係因被告劉美妏之關係而認識蔡德薰,以及被告劉美妏曾請託證人朱建仲協助蔡德薰兌換人民幣之事實而已,尚無從證明被告劉美妏、劉美伶有與蔡德薰、「順哥」及廖偉成等人共同組成犯罪集團,並就公訴人所指如附表一所示犯罪行為,為共同犯罪之決意。再者,依證人即朱建仲之女友蕭儀雯於警詢時證稱:「(警方提示彰化銀行江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金枝,提領時間:98年7月6日13時7分,提領地點:台北市○○○路○段○○號《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臨櫃現金提款新台幣90,000元,現場監視畫面影像是否為妳本人去提領?是何人叫妳去提領?)影像是我本人無誤。我已不記得是我男朋友朱建仲或是他媽媽李金枝叫我去提領。」、「(當時有無告知妳是何原因要妳去提領?)告知我說是別人欠錢匯進來的。」、「(妳是否知道所有之第一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及彰化銀行中山北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存摺帳戶係供詐騙集團洗錢使用?)我不知道。」、「(你有無參與詐騙集團,從事詐騙等不法行為?)沒有。」、「(妳是否知道朱建仲及李金枝等兩人,有無與詐騙集團一起從事詐騙等不法行為?)沒有。」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8695號卷第88頁),以及公訴人所提出如附表三證據欄所示蕭儀雯自李金枝帳戶提領款項之證據,以及如附表四所示證人朱建仲、蕭儀雯出境至大陸之證據,充其量僅能證明證人蕭儀雯有受朱建仲或李金枝之指示,前往提領詐騙集團匯入李金枝帳戶內之款項,及證人朱建仲、蕭儀雯攜外幣赴大陸交給蔡德薰等事實外,亦無法證明被告劉美妏、劉美伶就公訴人所指之本案犯行,有與蔡德薰、「順哥」等共同為犯罪之決意或參與恐嚇、詐騙等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二)、證人黃偉順於警詢時證稱:蔡德薰在98年6月初某日,打
電話給伊,叫伊幫忙他從事「匯水」(台語)工作,這個工作即是在大陸與台灣地區間從事地下匯兌工作,他說很多台商不願意經過銀行匯款,這樣可以省很多費用,所以就會找他匯款,他可以從中賺一些手續費,叫伊幫忙在台灣的銀行帳戶帳號給他,並要伊幫忙將台商匯入伊帳戶的錢至銀行領出後,轉入他所指示的帳戶內,從中伊每天可以拿到5OO元的酬勞;伊於98年7月1日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0000000000號給劉美伶,是問她訂機票到大陸的事情,伊與劉美伶是約於2年前蔡德薰帶伊去台北市中山區一家快炒店認識的,2年內見過lO幾次,最近有見過2次面,都是談機票的事情。劉美伶是在台北市○○路靠近中山北路一家叫「泰翔旅行社」上班,伊不曾匯款至劉美伶所有之帳戶,也不曾將伊所有之存簿拿給劉美伶提款,亦不知劉美伶是否參與詐騙行為;另劉美妏也是2年前經蔡德薰之介紹認識的,伊亦不知道劉美妏有無參與蔡德薰的犯罪行為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8695號卷(二)第67頁背面至第69頁、98年度偵字第8994號卷第175頁背面、第176頁)。依證人黃偉順之證言,亦僅能證明證人黃偉順有提供伊帳戶給蔡德薰使用,並幫蔡德薰匯款轉帳,及證人黃偉順係透過蔡德薰而認識被告劉美伶、劉美妏,以及證人黃偉順曾與被告劉美伶聯繫購買機票等情,亦無法證明被告劉美伶、劉美妏就公訴人所指之本案犯行,有共同為犯罪之決意或參與恐嚇取財、詐欺取財之行為。
(三)、證人廖偉成於警詢證稱:伊是先在網路上認識一位「順哥
」的男子,他叫伊每天去領完錢,並依照他給伊的帳號,將錢匯入他所提供的帳號內,另外一位是女性會計,他說他在大陸工作,他是負責網路電話撥打入伊所有電話內,叫伊去「西螺」、「斗南」二處交流道下之空軍一號遊覽車公司領提款卡後,去試卡、改密碼、提款及轉帳等工作,其他的人伊就不認識了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8994號卷
(二)第37頁)。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不認識劉美伶、劉美妏及蔡德薰,當初「順哥」把帳號用行動電話簡訊傳到伊的行動電話,叫伊把錢匯到第一商業銀行永春分行、彰化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的這二個戶頭,伊沒有查證這二個帳戶是誰的,伊只知道戶名是劉美伶,伊也沒有跟劉美伶聯絡過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8695號卷(二)第207頁背面)。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不認識劉美伶、劉美妏及蔡德薰,亦未聽過「順哥」提過劉美伶、劉美妏及蔡德薰等人,伊與「順哥」是在網路聊天室認識的,未見過「順哥」本人,是「順哥」以一個月4萬5千元請伊去領錢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8頁背面至第41頁)。依證人廖偉成之證述,可知:廖偉成係受「順哥」之指示,將錢匯入被告劉美伶之帳戶內,並不認識被告劉美伶、劉美妏,而蔡德薰與「順哥」究係如何聯繫,被告劉美伶能否認知或可得而知其附表二編號102至108號之兩個帳戶係供蔡德薰、「順哥」供本件犯罪之用,亦無法證明,是依此仍無法證明被告劉美伶、劉美妏與證人廖偉成、「順哥」及蔡德薰等人間,就公訴人所指之本案犯行有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
(四)、證人邱心怡於警詢時證稱:「(妳與綽號黑人之男子蔡德
薰及綽號蚊子之女子劉美妏及劉美伶是否認識?何種關係?)都不認識,是我公司客戶把我的電話給他們,他們才打電話與我聯絡,請我幫忙代收付款項。」、「(據警方於前述受搜索地點(桃園縣○○鄉○○○路○段○○○號9樓之2)查扣筆記型電腦及隨身碟內之資料,經妳員工劉美華檢視確認於98年6月5日1筆172,200元、6月17日1筆124,200元、7月15日1筆481,441元、7月27日1筆400,000元、8月18日l筆500,000元、8月27日l筆500,000元、9月14日1筆150,000元、9月16日l筆151,092元、9月17日2筆共600,000元,總計10筆匯款,妳是否知道交易過程及明細?《交易明細,見98年度偵字第8440號卷(一)第126頁至第129頁》能否說明?)由綽號蚊子之女子打給我,有時候是綽號黑人之男子打給我,他們會從大陸匯款給我,或是從臺灣匯款給我,要我將款項匯入他們所指定之帳戶內,在大陸是綽號黑人蔡德薰的帳戶內,泰國是匯入綽號蚊子劉美妏指定之帳戶,臺灣的部分都是他們匯款給我的。」、「(妳與綽號黑人之男子蔡德薰、綽號蚊子之女子劉美妏及劉美伶如何聯絡?為何要幫他們三人做兌換外幣之行為?是否知道他們的資金來源為何?)都是用電話聯絡,因為我一個非常好的朋友委託我代為幫忙,所以我才會幫他們三人兌換外幣,我有詢問過綽號黑人之男子蔡德薰、綽號蚊子之女子劉美妏是否為旅行業所需之款項,他們表示為旅行業所用所以我才幫忙代為兌換。」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8440號卷(一)第123、124頁)、於檢察官在98年9月23日訊問時證稱:「(誰是劉美伶?)我之前沒有看過,我今天才看到《按:指於98年9月23日為警查獲後,才在警局見到劉美伶》。」、「(誰是黑人?)是蚊子告訴我,黑人是她弟弟。」、「(劉美伶、劉美妏、蔡德薰你認識誰?)我都不認識。」、「(為何劉美伶會匯款到妳的帳戶?)那是我們住在泰國的臺商 孔祥蘭 ,我都沒有他的相關資料,只有在泰國找得到他,孔祥蘭說蚊子是他之前做旅遊業認識的,他說如果蚊子在泰國要用錢請我幫他們換錢,我有問很清楚,他們是做旅遊業。」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8440號卷(二)第151頁)。證人即邱心怡之員工劉美華於警詢時證稱:「(妳們公司有無曾收受過綽號黑人之男子蔡德薰、劉美伶或劉美妏所存匯入或轉帳之款項?匯款原因為何?)有,我記得有黑人之男子蔡德薰、劉美伶的名字,另外有一個綽號蚊子的女子是綽號黑人之男子蔡德薰在臺灣的聯絡人,而是不是劉美妏我就不清楚,我沒有見過前述三人,匯款原因我不知道,我是受邱心怡的指示,所以是綽號黑人之男子直接與邱心怡聯繫。」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8440號卷(一)第61頁)、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是否認識蔡德薰?)我之前不認識蔡德薰,後來才知道蔡德薰是我一個客戶叫黑人,他差不多在今年《98年》6月初跟邱心怡有聯絡,客戶是先接洽邱心怡,只有邱心怡決定客戶要不要接,我不能決定要不要接該客戶。」、「(誰是劉美妏?):我不認識,黑人告訴我有一名叫蚊子的女性,是他在臺灣的聯絡人,她偶爾會打電話幫黑人問匯率,不過大部分還是黑人打電話過來問,蚊子她是代替黑人問匯率的事,所以我們認定蚊子只是幫黑人做,如果真的要匯,黑人會再打電話過來確定,我今天有看到蚊子,是一同到案的人。」、「(是否認識偵訊錄影帶中的人?)我之前沒有見過蚊子,是警察告訴我這個人是蚊子,黑人匯錢給我們的紀錄當中,在存摺當中有看到匯款人有劉美伶的姓名,所以我有向黑人確認過,黑人說那是他要請劉美伶幫他匯的錢,我之前也沒有看過劉美伶。」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8440號卷(二)第144、145頁)。證人即邱心怡之員工李雅君於警詢時證稱:「(妳們公司與綽號黑人之男子蔡德薰是何種關係?何時開始接洽兌換外幣之匯兌?)我只知道綽號黑人之男子蔡德薰是公司客戶,透過我們公司匯兌外幣,自何時開始與我們公司交易我就不清楚,這要問劉美華才知道。」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8440號卷(一)第116頁),此外,並有證人邱心怡公司之單據二張在卷(同上偵卷第70-73頁),而觀之該單據其上之十筆款項,蚊子即 劉美蚊 所辦理的有二筆(即98年6月5日及6月17日,劉美妏於警詢供稱其係幫黑人即蔡德薰聯繫而己,見98年度偵字第8440號卷一第13頁)、劉美伶辦理的有三筆(即98年7月27日、8月18日及8月27日),其餘則為蔡德薰辦理的。依上開證人所述及證據所示,證人邱心怡、劉美華及李雅君並不認識被告劉美妏、劉美伶等人,證人邱心怡係因朋友之請託始協助被告劉美妏、蔡德薰、劉美伶兌換人民幣及泰銖,被告劉美妏、蔡德薰、劉美伶曾透過證人邱心怡經營之公司兌換上開人民幣及泰銖等事實,然其等所兌換之款項,經本院比對劉美伶附表二編號第102-108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並未見有何對應的金額匯至上開邱心怡公司以換匯,則無從以被告劉美妏、劉美伶、蔡德薰有上開請證人邱心怡兌換外幣一情,即推論被告劉美妏、劉美伶就公訴人所指之本案犯行,有與蔡德薰、「順哥」等人間為共同犯罪之決意。
(五)、證人劉傳隆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蔡德薰是伊女兒劉美伶
、劉美妏在旅行社工作認識的人,伊看過一次,蔡德薰把戶口放在伊家有經過伊同意,但伊也搞不清楚為何他要把戶口放在伊家,但是因為他是劉美伶及劉美妏的朋友,所以伊就同意,他沒有付錢給伊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8695號卷(二)第207頁及背面),依此亦僅能證明被告劉美伶、劉美妏與蔡德薰熟識,且被告蔡德薰將戶口遷至證人劉傳隆戶內等情,尚無從證明被告劉美伶、劉美妏就公訴人所指本案犯行,與被告蔡德薰及「順哥」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六)、公訴人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詹東華等52人之警詢陳
述、遭詐騙或恐嚇而匯款至人頭帳戶之相關匯款收據、帳戶交易明細及該犯罪集團成員與被害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雖可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詹東華等52人,確有如該附表所示之各該被害事實,然因各該作為被害人匯款入帳之人頭帳戶,均非屬被告劉美伶、劉美妏所有,且依各該被害人所為遭詐騙、恐嚇之指述及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復均未能證明被告劉美伶、劉美妏有參與該等詐騙、恐嚇之行為,或與該犯罪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之事實,是自亦難憑此等證據,即遽認被告劉美伶、劉美妏有公訴人所指之本案犯行。
(七)、依公訴人所提出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5
2匯款時間從98年2月至98年4月11日,該等日期係在附表一被害人遭詐騙之前,此等款項並非公訴人附表一所指之贓款,合先敘明,況證人廖偉成自被害人遭詐騙、恐嚇而匯入人頭帳戶內所提領之贓款,其中就附表二編號1至49部分,證人廖偉成係匯入朱怡羽(即證人朱建仲之胞妹,該帳戶係證人朱建仲提供)之帳戶內;附表二編號50至97部分,證人廖偉成係匯入李金枝之帳戶內;附表二編號98至101部分,證人廖偉成係分別匯入證人朱建仲、蕭儀雯之帳戶內,此等部分之帳戶因係朱建仲、蕭儀雯所提供,難遽認與被告劉美伶、劉美妏有關。而就附表二編號102至108部分,證人廖偉成所提領之贓款,固係匯入被告劉美伶分別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吉林簡易型分行、彰化商業銀行北三重埔分行之帳戶內,並為被告劉美伶、劉美妏所承認,且被告劉美伶亦承認其就蔡德薰告知匯入之款項,有替蔡德薰為轉帳之行為。然此種轉帳的方式,除上開附表二編號102至108之第一商業銀行吉林簡易分行98年7月25日之9萬4千、2萬1千元、2千元,彰化商業銀行北三重埔分行98年7月26日之9萬2千元、1萬元、14萬1千元;98年7月27日之5萬4千元外,尚有本院整理之如附表五所示(自98年8月11日起9月7日止)之約一千3百餘萬元之轉帳款(相關證據及出處見附卷五),且附表五之該等款項均係在本件詐欺恐嚇集團犯行之後,又檢察官起訴之本件詐欺、恐嚇所得總合將近1百40萬元,與上開附表五所示之數額,兩者數目相差極大,是被告劉美妏於警詢時起即稱只知道蔡德薰是做匯兌的,伊因為蔡德薰係伊小孩之生父的胞弟之故,才幫他的等語(見被告劉美妏98年9月23日警詢筆錄、原審卷(三)第106頁),及被告劉美伶自警、偵時起即稱:伊因信賴伊劉美妏,才幫蔡德薰,他告訴伊是在大陸收旅行社或台商的錢,叫伊幫他轉入他在台灣指定的帳戶等語,尚非全然無據。再者,證人蔡德薰於本院101年3月7日審理時證稱:「(你請被告劉美伶來幫忙匯款,錢哪裡來的?你是否有告訴她?)旅行社、台商的資金沒有特別的情形,我沒有特別告知說是什麼。」、「(沒有特別告知錢從哪裡來?)沒有。」、「(是你告知被告劉美伶要金錢轉到哪裡去?)本身他們台商的客戶、旅行社同業要匯款的話,他們發給我帳號,我請被告劉美伶幫我匯款,在台北匯款。」、「(你有跟被告劉美伶說要請她加入詐騙他人金錢的犯罪集團?)沒有。」、「(你有介紹順哥跟被告劉美伶見面?)沒有。」、「(檢察官起訴書中提到共同被告朱建仲、黃偉順、廖偉成、蕭儀雯這四個人,你是否認識?)只有廖偉成不認識。」、「(你有跟被告劉美伶說,要以這四個人從事詐騙恐嚇他人財務的犯罪行為嗎?)沒有。」、「(你有無去恐嚇地院判決書中記載的被害人?)沒有。」、「(被告劉美伶替你做匯兌業務,你是否記得她總共金額前前後後是多少?)大約一千多萬台幣。」、「(她幫你做匯兌業務,你是否有給她報酬?如何計算?)給一點車馬費,不一定每天有。一個月大約兩萬元。」、「(實際上你給過幾次?)應該只有一次。」、「(你說你是為了台商做匯兌業務?)是的。本來我是做便當,後來是因為另外一個被告朱建仲的原因,他來找我說我能不能幫他在店休時間,幫他跑銀行。幫忙轉一下團費。」、「(你跟被告劉美伶借帳戶,帳戶、提款卡在誰那邊?)在被告劉美伶身上。」、「(為何會相信她?你經手壹仟多萬元?)因為認識一段時間了,也是由被告劉美妏認識,她們是姊妹所以相信。」、「(如何請被告劉美伶幫你匯款?)台商他們把錢給我,我通知被告劉美伶,某某帳戶,要匯款多少錢。」、「(他們給你現金嗎?)有時候現金,有時候匯款到我大陸的帳戶。或在我店家交付給我。」、「(台商為什麼要經由你,這有什麼好處?)手續費及到款的時間。像銀行大約需要3-7工作天。」等語,顯然同案被告蔡德薰係從事於匯兌之工作,此情關於匯兌、轉帳部分核與本院所查得附表五所示之金額及轉帳等情大致相符,亦核與依被告劉美伶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下列時間之監聽對話內容:
①98年8月8日20時43分37秒:「B(指蔡德薰):我現在的意思是說,因為我這邊的話,那個妳姐姐這邊有幫我問了2個帳戶,可能到時候那2個帳戶妳負責幫我轉……假如說下次那個50萬內的阿,就可能要跑銀行,妳覺得可以嗎?A(指劉美伶)可以啊。……B:錢就是可以轉到他那邊,可是他那邊的規定很差,有時候就變成說,因為假如說帳戶進錢的話,妳也變成要去取,對不對?A:對阿,就像你之前那個朋友來拿我的存款簿去領錢這個意思!B:什麼東西?A:偉順阿,來拿我的存款簿去領錢的意思是一樣的。拿我的提款卡有沒有?……B:可是妳用提款機我怕又跟偉順那個意思是一樣的。A:可是『 毛耶 』說這樣子比較安全,可是我也不知道怎樣,那你看我的,我的完全是臨櫃的,而且還有我的名字,要不然隨時有問題,人家怎麼聯絡到我,可是『毛耶』又說這樣子危險,到底是怎樣才是安全,怎樣才是危險。B:因為之前我不是跟妳講,我的客戶在這邊是用存的嘛!……B:因為妳的是安全的,因為我現在想說,所有的錢都是在妳的帳戶上面,會保證到妳那邊沒問題。A:嗯!B:妳懂我的意思嘛!因為錢是在妳的帳戶上,像之前這樣子,只是說後期那邊剛好,因為我現在就是,假如說我只要做那個客戶,我另外那個第一的話,它可能是附屬嘛,妳懂我的意思嗎?A:我懂。……」(見原審卷(一)第218頁《編號2》及背面、第219頁、第220頁背面、第221頁)、②98年9月6日12時10分25秒,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人致電被告劉美伶:「……B(指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人):禮拜五如果說我給妳草紙《人民幣》,妳給我台幣,價錢多少?A(指劉美伶):我不知道吔,都是客人對『黑人』問紙《人民幣》的,我才直接轉台幣。B:金額妳沒有問價錢是多少?A:我沒有問匯率啦,可是我姐《指劉美妏》會知道。B:好。」(見原審卷(一)第224頁背面編號1);以及被告劉美伶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下列時間之監聽對話內容:①98年8月26日15時34分16秒:「A(被告劉美伶):喂,黑人!B(指蔡德薰):妳說。A:
那個渣打的戶名跟帳號完全錯誤!B:我跟他對了好幾次吔!……B:妳姐有在旁邊嗎?A:有阿!B:妳讓妳姐聽一下!A:你等一下唷!(劉美妏: 小伶 ,旁邊有警察,我先出來)」(見原審卷(一)第240頁背面編號142)、②98年8月26日15時42分46秒:「A(指劉美妏):喂,我要打簡訊給妳,我跟妳講不對,名字更離譜。B(指蔡德薰):我跟妳講,我跟他對了N次了,他還是說這樣子,能改嗎?A:現在改已經來不及了……。B:嗯!A:第一銀行沒關係,我現在幫你做無摺存入……。B:嗯,那一筆取消了嗎?A:取消了罰一百阿!……。A:唷,好,真的是不對,剛剛警察已經在旁邊,如果堅持下去就會出事。B:我知道,所以我裡面不要,我剛才已經跟她講了。」(見原審卷(一)第240頁背面編號143至第241頁)、③
98年8月27日13時3分46秒:「B:(指蔡德薰):那我跟妳講,現在我這邊所有的都吃不掉,妳知道那個美君嗎?
A(指劉美伶):我知道,我知道美君阿。B:就是妳姐之前換錢的那個美君。A:我知道。B:那如果說妳現在去取錢的話,取1、2百萬。A:現在取?B:要取1、2百萬。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44頁編號155)、【以上通訊監察譯文亦經本院勘驗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一)第263至273頁)】,其等所談論者大都是轉帳、兌換及如何辦理等情,尚與被告劉美妏所辯其認知蔡德薰是做匯兌的,及被告 蔡美伶 辯稱:蔡德薰告訴伊是在大陸收旅行社或台商的錢,叫伊幫他轉入他在台灣指定的帳戶等語亦大致相符。再參以:1.被告劉美伶、劉美妏與蔡德薰間具有甚為親近及信賴之關係;2.警方自證人邱心怡、劉美華處扣得之明細資料,記載有「蚊子」(即被告劉美妏)、「蚊子妹妹劉小姐」(即被告劉美伶)、「劉美伶小姐」等匯款請求證人邱心怡等協助兌換外幣(見98年度偵字第8440號卷
(一)第126、127頁);以及被告劉美伶於本案係以其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供蔡德薰匯款,且被告劉美伶之幫蔡德薰轉帳,所獲報酬為2萬元,亦有被告劉美伶與蔡德薰間之行動電話簡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47頁編號184、185之簡訊內容)等情,倘被告劉美妏、劉美伶明瞭蔡德薰係從事恐嚇取財、詐欺取財等此種明顯之犯罪行為,以一般人對此犯罪均是不留下證據或曝露身分之心理而言,被告劉美妏當無可能介紹蔡德薰向其胞妹劉美伶借用帳戶以供該犯罪集團使用,另被告劉美伶除非是至愚之人,否則其豈有為不多之報酬,提供自身之帳戶供蔡德薰使用,並替其轉帳而曝露身分、留下證據。基此,被告劉美妏辯稱其認知蔡德薰要劉美伶轉帳之金錢,係做台商匯差所出入的款項等語,以及被告劉美伶於警詢稱其自98年6月底至9月22日為蔡德薰從事地下匯兌行為等情(見98年度偵字第8441號卷第25頁),當非屬虛妄。則,尚難僅因被告劉美伶有提供帳戶供蔡德薰使用,並幫其轉帳或給地下匯兌業者兌換外幣等情,而被告劉美妏係介紹之人,即認被告劉美妏、劉美伶就公訴人所指本案犯行與蔡德薰間有犯意聯絡。
(八)、由以上通訊譯文,雖可徵被告劉美伶、劉美妏對於其等為
同案被告蔡德薰轉帳一事,可能涉及違法一節,有所顧忌或認識,惟此違法性之認識,依公訴人所提出之現有證據,無法推知或可得而知係指對於同案被告蔡德薰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等犯行之認識,其中被告劉美伶更表示其從頭到尾都是用真名字,以讓銀行人員可以聯絡到她,衡情被告劉美伶、劉美妏所認識者,應係對於協助同案被告蔡德薰轉帳兌換外幣行為可能涉及違法之認識,且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2至108之劉美伶第一商業銀行吉林簡易分行之帳於98年7月25日有三次轉帳記錄,而彰化商業銀行北三埔分行於98年7月26日及27日則各有3次及1次轉帳記錄,發生之時間均在上開通訊監察之前,在無相關證據可以佐證之情況下,實亦難從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可推被告等2人對上開款項之情形可得認知或推知係屬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之款項。
(九)、至於公訴人所提出扣案之現金、帳戶存摺、提款卡、行動
電話(含晶片卡)、帳冊、筆記本等物,充其量僅能證明如上所述之被告劉美伶有提供帳戶供同案被告蔡德薰使用,以及被告劉美伶、劉美妏有幫同案被告蔡德薰轉帳等事實,而尚無從證明被告劉美伶、劉美妏與蔡德薰、「順哥」等人間,就公訴人所指之本案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十)、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1.本案被害人受精密犯罪集團分工所詐騙、恐嚇取財,被告等2人雖非下手詐騙之角色,但是,犯罪集團成員從事以上詐騙、恐嚇行為,無非以非法取得被害人之財產為目的,被害人受害後,將金錢以金融機構轉帳業務,匯入人頭帳戶後,若無被告等2人與蔡德薰(另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通緝中)、 朱健仲 、黃偉順(以上2人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以99年度上易字第740號判決確定)等3人,搬運金錢,其他成員根本無法拿到犯罪所得。
2.依本案卷證,犯罪集團在中國○○○區○○○○路電話,對被害人實施詐騙、恐嚇,可是,使用之帳戶為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帳戶,若沒有被告等2人之轉帳、匯款,中國大陸地區之犯罪集團成員,根本無法取得並分配犯罪所得,況且,被告等2人從事本件犯行,受有蔡德薰給付之利益,顯然有分享犯罪所得,揆諸情節,已該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所認定之共謀共同正犯之要件,原審認定被告等2人與犯罪集團成員沒有行為分擔,認事用法已違背法令。
3.依證人即共同正犯朱健仲、黃偉順等2人之證詞,及本案卷附之監聽譯文,被告等2人與蔡德薰、朱健仲、黃偉順等3人,均為熟識,而且,蔡德薰滯留中國大陸地區,拒不返回到案,被告等2人反覆辯稱對蔡德薰所為犯罪行為不知情等語,實在違反常理;況被告2人根本不認為以地下匯兌管道進行新臺幣與中國人民幣之匯兌是屬違法之事,反而理直氣壯認為係正常的情形,因此被告2人在銀行轉帳時欲閃避警察詢問,根本就不是因為擔心以地下匯兌管道兌換中國人民幣之事,而應是擔心參與同案被告蔡德薰所從事之詐欺與恐嚇取財犯行被查獲,原審判決就此認事即有違誤。
4.依監聽譯文,被告等2人於轉帳、取款之時,已明知自己從事犯罪行為,已達於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應該當於刑法第13條第2項之間接故意,原審認定被告等2人完全不知情,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
5.本案若沒有被告等2人之角色,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其他成員,理當不會進行本案之詐騙或恐嚇取財之犯行,否則豈不白忙一場,故被告等2人之犯行,該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等要件。
6.被告等2人並非無受教育之人,劉美妏還從事過旅行社業務,居然對於兩岸電話或網路之詐騙或恐嚇取財之事,完全不知情,顯然有悖常情。
7.經比對本院卷內資料雖可知:被告劉美妏有代蔡德薰向地下匯兌業者邱心怡查詢匯率再通知蔡德薰,或與地下匯兌業者邱心怡聯繫匯款至大陸蔡德薰帳戶之事,及代蔡德薰向劉美伶詢問可否可提供帳戶予蔡德薰使用等情,及被告劉美伶則有因受蔡德薰之請託,而提供帳戶及協助蔡德薰轉帳等情。
然被告劉美妏所認知者乃同案被告蔡德薰係從事外匯之匯兌,而被告劉美伶則因其姐劉美妏之關係,始將帳戶借給蔡德薰並幫他轉帳,兩人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其等知悉同案被告蔡德薰有無從事詐欺、恐嚇之事。檢察官上訴所指諸情,均核屬依原先卷證資料而為臆測推斷之詞,非係積極確切證據,自難以可資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現有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認被告劉美伶、劉美妏有檢察官所指述之參與「順哥」集團之詐欺取財罪及恐嚇取財罪嫌,或可得推知其等2人知悉同案被告蔡德薰參與「順哥」之詐欺、恐嚇集團,本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有上開檢察官指述之犯行。是被告2人被訴之犯罪事實,要屬不能證明。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而諭知被告2人均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原審部分理由為本院為不採,業經刪除、更正)。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既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則在該合理懷疑尚未剔除前,依據上開說明,自難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從而,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至於依證人蔡德薰上開證述及被告劉美妏所認知者乃同案被告蔡德薰係從事外匯之匯兌,而被告劉美伶則因其姐劉美妏之關係,始將帳戶借給蔡德薰並幫他轉帳,並有如附表五所示之轉帳行為,其等2人是否另涉犯有銀行法第125條之罪或其他罪嫌,宜由檢察官依卷內資料,自行審酌,附此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王寧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附表五┌──┬────┬───┬──────────┬─────────────┐│編號│日期│金額│蔡德薰以簡訊通知劉美│蔡德薰簡訊之譯文證明等頁數│││││伶所要轉帳者之姓名、│、劉美伶轉帳或匯出之銀行帳│││││帳戶及金額等資料│戶明細│├──┼────┼───┼──────────┼─────────────┤│1│980811│20萬*│ 陳宏斌 ,台灣銀行,龍│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28│││││山分行,000000000000│98 彰地 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匯20萬│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9.11.12.││││││││││││*98年度偵字第8441卷,││││││p84--第一銀行北三重埔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明細││││││,戶名:劉美伶│││││││├──┼────┼───┼──────────┼─────────────┤│2│980812│20萬*│ 林政光 ,匯豐銀行建國│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29│││││分行,000000000000│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匯20萬│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7.18.19││││││││││││*98年度偵字第8441卷││││││p84--第一銀行北三重埔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明細││││││,戶名:劉美伶│├──┼────┼───┼──────────┼─────────────┤│3│980813│5萬*│ 吳敬賢台新南屯分行│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23│││││00000000000000│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5.6.7.8││││20萬│ 林國禎陽信劍潭分行││││││,00000000000│││││││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29│││├───┼──────────┤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20萬*│華南,000000000000│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3.24.25.26││││││││││││*98年度偵字第8441卷││││││p84--第一銀行北三重埔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明細││││││,戶名:劉美伶│├──┼────┼───┼──────────┼─────────────┤││980814│236966│ 洪慧敏 ,華南北投分行│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30││4│││,0000-0000-0000│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8.29.30│├──┼────┼───┼──────────┼─────────────┤│5│980816│5萬*│ 林曉萍 ,台北富邦│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24│││││000000000000│98彰地聲監續字第000347號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31││││││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9││││││*98年度偵字第8441卷││││││p84--第一銀行北三重埔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明細││││││,戶名:劉美伶│├──┼────┼───┼──────────┼─────────────┤│6│980817│229738│華南,約定的那個人及│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31││││*│帳號0000000000000│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0.41.45││││││││││││*98年度偵字第8441卷││││││p84--第一銀行北三重埔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明細││││││,戶名:劉美伶│├──┼────┼───┼──────────┼─────────────┤│7│980818│90萬│賴信義,兆豐斗六分行│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31│││││00000000000│至233││││││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75000│吳敬賢,台新南屯分行│察譯文編號│││││00000000000000│49.50.52.53.54.55│││││││││├───┼──────────┤││││50萬│ 邱蘇含笑聯邦大竹分 │56-62│││││行000-00000000││││││││││││││││││││├──┼────┼───┼──────────┼─────────────┤│8│980819│334000│ 王惠瑰 ,中國信託太平│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33│││││簡易分行000000000000│至235││││││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466000│張博智,第一銀行太平│察譯文編號67.68.69│││││分行00000000000││││││││││├───┼──────────┼─────────────┤│││421400│ 施瑞瑜 ,第一銀行世貿│同上編號73.74.75.76.77.78│││││分行00000000000││││││││││├───┼──────────┤││││4萬│ 李慕瑾國泰世華逢甲 ││││││分行││├──┼────┼───┼──────────┼─────────────┤│9│980820│750066│右鼎金屬有限公司,第│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35│││││一銀行博愛分行│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000-00000000│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7│││││││├──┼────┼───┼──────────┼─────────────┤│10│980821│118760│ 翁鈴美 ,台灣銀行民權│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36│││││分行,000000000000│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9.100.102││││81240│ 庄金中 ,中國信託東湖││││││分行000000000000││││││││├──┼────┼───┼──────────┼─────────────┤│11│980824│58200│ 蘇健民華南苗栗分行│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37│││││000000000000││││││││││├───┼──────────┤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601374│ 陳秋萍 ,中國信託士林│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分行000000000000│察譯文編號││││││108.109.110.111.113.115│││├───┼──────────┤││││30萬│ 林秀英 ,渣打苗栗分行││││││0000-00000000││││││││││├───┼──────────┤││││65000│吳敬賢,台新南屯分行││││││00000000000000││││││││││││││││├───┼──────────┤││││50066│華南,約定的那個人及││││││帳號││││││││├──┼────┼───┼──────────┼─────────────┤│12│980825│200500│ 梁明琴元大金門分行│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38│││││0000-0000-000000│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22.125.126│││││││├──┼────┼───┼──────────┼─────────────┤│13│980826│20萬│游逸行,渣打平鎮分行│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40│││││00000000000000│至242│││││││││├───┼──────────┤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415600│ 陳春立 ,中國信託台南│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分行0000-0000-0000│察譯文編號132.134.135.138││││││140.145│││├───┼──────────┤││││284400│ 劉宗展 ,泰山 貴子路郵 ││││││局0000000-0000000││││││││││├───┼──────────┤││││47200│ 柯碧蓮彰化九如分行│*98年度偵字第8441卷││││*│00000000000000│P85││││││--第一銀行北三重埔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明細││││││,戶名:劉美伶│├──┼────┼───┼──────────┼─────────────┤│14│980827│237000│ 吳添福新光大墩分行│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000-0000000000│244至245││││││││││││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40萬│ 賴志聰 ,台灣銀行中莊│察譯文編號132.134.135.138│││││分行0000-0000-0000│140.145││││││││││││││││├──────────┤││││10萬│ 蔡碧珠 ,台新三和分行││││││000-00000-000000││││││││││││││├──┼────┼───┼──────────┼─────────────┤│15│980828│20萬│ 江育仁 ,台灣銀行新營│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分行0000-0000-0000│245至246│││││││││├───┼──────────┤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373310│ 郭麗娟樹林佳山分行│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00000000000000│察譯文編號││││││165.166.167.168.169.170.│││├───┼──────────┤177.172││││482290│成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沙鹿支庫││││││0000000000000││││││││││├───┼──────────┤││││44400│ 江秋香 ,台灣中小企銀││││││基隆分行00000-000000││││││││││├───┼──────────┤││││73400│吳敬賢,台新南屯分行│││││*│00000000000000│││││││*98年度偵字第8441卷││││││P85--第一銀行北三重埔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戶名:劉美伶│├──┼────┼───┼──────────┼─────────────┤│16│980831│5萬│ 李志強 ,合作金庫大橋│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47│││││分行0000000000000│至249││││││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75000│吳敬賢,台新南屯分行│察譯文編號187.188.189││││*│00000000000000│190.193.211.212│││││││││├───┼──────────┤││││451250│佳廷昌有限公司,兆豐││││││忠孝分行00000000000││││││││││├───┼──────────┤││││48750│ 陳怡州國泰新興分行││││││000000000000││││││││││├───┼──────────┤││││20萬│ 蕭戊其土銀嘉興分行│編號198│││││000000000000││││││││││├───┼──────────┤││││23萬│ 王玉瑟 ,玉山龍井分行│編號201│││││0000-000-000000│*98年度偵字第8441卷││││││P85--││││││第一銀行北三重埔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明細││││││,戶名:劉美伶│├──┼────┼───┼──────────┼─────────────┤│17│980901│1萬│ 王貫克 ,台北富邦│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49│││││000000000000│至250││││││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15000│王貫克,合作金庫│通訊監察譯文編號│││││0000000000000│216.218.222.223│││││││││├───┼──────────┤││││80萬│ 江家祿 ,新光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6 萬尚郭芷毓 ,花旗 松江 分行│編號231.232.234││││未轉│,0000000000││││││││││││ 鄧專妹 ,星展銀行板橋│││││6萬尚│分行000000000000│*沒有確認之譯文││││未轉│││││││││││││││├──┼────┼───┼──────────┼─────────────┤├──┼────┼───┼──────────┼─────────────┤│18│980903│94600│ 劉碧華 ,第一銀行斗六│98年度偵字第8441卷│││││分行000-000-00000│p36││││││98彰地聲監續字第000347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13.14│││├───┼──────────┤││││5000*│ 余宗駿富邦三民分行│編號16│││││000000000000│││││││*││││││P85--││││││第一銀行北三重埔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明細││││││,戶名:劉美伶│├──┼────┼───┼──────────┼─────────────┤│19│980904│120萬│江家祿,新光新營分行│98年度偵字第8441卷││││*│000-000-000-0000│p37││││││98彰地聲監續字第000347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23.24││││75700│ 許鴻聖 ,花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編號27.28.29││││││*││││││P85││││││--第一銀行北三重埔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明細││││││,戶名:劉美伶│├──┼────┼───┼──────────┼─────────────┤││980905│54000│華南,約定的那個人及│98年度偵字第8441卷││20││*│帳號0000000000000│p37││││││98彰地聲監續字第000347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3.34.35│││├───┼──────────┤││││50000│台新,約定的那個人及│││││*│帳號江家祿,新光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P85--││││││第一銀行北三重埔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明細││││││,戶名:劉美伶│├──┼────┼───┼──────────┼─────────────┤│21│980907│30萬│賴藝文,玉山三民分行│98年度偵字第8441卷│││││0000000000000│p38至40││││││98彰地聲監續字第000347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237000│ 林帥台灣銀行汐止分│譯文編號39至46、│││││行000000000000│49.50│││││││││├───┼──────────┤││││50000│ 黃柏叡 ,中國信託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
98.07--09協助轉帳、每月2萬車馬費┌──┬────┬────┬────────┬─────────────┐│1│980830│2萬│薪水│99年度易字第355號卷一p247││││││98彰地聲監字第000437號監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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