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范錦玲高群富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吳弘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壢原交簡字第297號),經原告高群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高群富於民國109年8月29日死亡,後於109年9月29日由原告高群富之妻范錦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陳報(補正)狀1紙在卷可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查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楊奕泠
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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