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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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6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6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16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檢察官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共5罪)│(共5罪)│(共4罪)│├───────────┼──────────┼──────────┼──────────┤│犯罪日期│①104年5月15日│①104年6月23日│①104年6月30日│││②104年6月3日│②104年6月25日│②104年7月5日│││③104年6月5日│③104年6月27日│③104年7月6日│││④104年7月5日│④104年6月28日│④104年7月7日│││⑤104年8月1日│⑤104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2020│署104年度偵字第2020│署104年度偵字第2020│││0、22074號│0、22074號│0、2207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27│105年度上訴字第227│105年度上訴字第22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01│105年度台上字第1301│105年度台上字第1301││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25日│105年5月25日│105年5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947│署105年度執字第8947│署105年度執字第8947│││號(編號1至3定應執│號(編號1至3定應執│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行有期徒刑10年4月)│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5日│104年8月8日或同年│││││月9日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2020│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9││││0、22074號│8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27│105年度簡上字第71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5月4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01│105年度簡上字第71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25日│105年5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是│││社會勞動之案件│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948│署105年度執字第1016││││號│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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