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43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蔡慶宏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86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4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不服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8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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