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一、台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更正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聲請人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衍禎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及主文欄第二項、第三項暨理由欄第一行所載「上訴人康福都市更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上訴人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