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債務人 莊訸喻 即 莊蓉蓉 即 莊曼妮 即 王莊曼妮 即王 莊秋玉 即
莊秋玉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曾金寬 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6年9月20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權比例總計33.23%),而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無意見或未表示意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則逾期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65.25%),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9/10),其代表之債權額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百分之98.48,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
三、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1期當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331元、第2期至第96期則每期清償9,324元(各期均含債務人名下不動產折算現值之相當數額),清償總額合計為895,111元,清償成數為百分之百,確屬公允。另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該更生方案亦屬適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帝瑪餐飲店擔任店員,因罹患雙膝肌腱炎,
無法久站,故自106年6月工作時數及薪資異動為店休6日,平日排班16日,工時4小時,假日排班8日,工時8小時,按時計薪,須自行投保勞健保,平均月收入約為16,646元等情,有帝瑪餐飲店負責人 李柏儀 106年6月28日所提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債務人106年6月19日民事補正狀及所附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參。而債務人另將其名下座落於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台南市○○區○○里○○路○○巷○號4樓之4之同段211建號建物(下簡稱系爭不動產)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按月收取5,200元租金,亦有債務人106年9月19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職權查調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附卷可參,合計債務人每月總收入約可達21,846元,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
11,448元(債務人於所提更生方案中固列載每月支出金額為13,306元,然其中1,858元為債務人勞健保自行投保於職業工會之費用,核該等支出係債務人維繫基本勞動條件及健康生活之必要開支,是債務人實際上可運用金額僅約11,448元,有說明之必要),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㈢又觀債務人名下系爭不動產經估價結果,現值約為2,080,60
0元(參照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074號執行事件於106年2月13日委託華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製作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中所載鑑估金額),扣除預估之增值稅27,400元及抵押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抵押借款餘額1,382,168元後,尚有殘餘價值698,432元,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至多為698,432元,此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3日債權陳報狀及所附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074號執行事件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債務人106年9月19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等件附卷可佐。而本件債務人係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部,連同名下不動產價值之相當數額均用以清償債務,同時為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保障債權人依清算程序可能受償之數額,再延長更生方案期限為8年,並提高清償成數至百分之百,充分展現更生誠意,同時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1)第1期:當期清償新臺幣9,331元(含債務人名下不動產折算現值之相當數額),共1期。││(2)第2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9,324元(各期均含債務人名下不動產折算現值之相當數額),共││95期。││2、清償期間及方法:││(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895,111元││4、清償總額:新臺幣895,111元││5、清償成數:100%││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8年總清償額││││││第1期│第2期至第96期│││││││(共1期)│(共95期)││├──┼──────┼─────┼────┼───────┼────────┼──────┤│一│台新國際商業│52,667│5.88%│607│548│52,667│││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中國信託商業│143,871│16.07%│1,561│1,498│143,871│││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遠東國際商業│90,428│10.1%│938│942│90,42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花旗(台灣)商│235,399│26.3%│2,459│2,452│235,399│││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國泰世華商業│64,320│7.19%│670│670│64,32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聯邦商業銀行│100,947│11.28%│1,007│1,052│100,947│││股份有限公司││││││├──┼──────┼─────┼────┼───────┼────────┼──────┤│七│玉山商業銀行│104,188│11.64%│1,113│1,085│104,188│││股份有限公司││││││├──┼──────┼─────┼────┼───────┼────────┼──────┤│八│臺灣銀行股份│25,801│2.88%│246│269│25,801│││有限公司││││││├──┼──────┼─────┼────┼───────┼────────┼──────┤│九│匯豐汽車股份│63,893│7.14%│623│666│63,893│││有限公司││││││├──┼──────┼─────┼────┼───────┼────────┼──────┤│十│勞動部勞工保│13,597│1.52%│107│142│13,597│││險局││││││├──┴──────┼─────┼────┼───────┼────────┼──────┤│合計│895,111│100%│9,331│9,324│895,111││││││││└─────────┴─────┴────┴───────┴────────┴──────┤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