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15萬元,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70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15萬元確定,於95年9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7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43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恒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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