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重為零點叁玖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934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附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含袋重為0.3913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60003057號鑑定書1份存卷足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特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上開鑑定書可查。被告雖否認該等毒品係其所有,惟該扣案之毒品係在被告位於臺中縣○○鄉○○路○○○巷○○號住處1樓儲藏室之外套內查獲,查獲時該處僅有被告1人,佐以被告於查獲後隨即經警採尿送驗,其尿液經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實驗編號0000000號鑑定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認被告有於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顯見被告確係將該扣案毒品藏放家中,供其隨時得予以施用,自當係被告所有無訛,被告辯稱該扣案毒品非其所有,尚不足採。是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予以沒收銷燬之,經核無不當,應予准許。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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