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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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34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 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吳仁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春森